本细则所称被投诉人,是指因与中小企业发生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争议而被投诉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受理部门搭建的四川省“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投诉平台”)受理有关投诉,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协同做好投诉指引。 第六条 投诉人根据本细则提出投诉的,应当通过受理部门公布的投诉渠道,按照一事一诉的原则进行。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投诉人在投诉时需将债权(债务)人信息、相关合同、涉及金额、延迟付款时间等信息录入“投诉平台”。 第七条 投诉人应按要求提交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企业规模类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人)、企业规模类型、住所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四)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处理的承诺。 投诉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投诉人在填报投诉材料时应如实填写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属于中小企业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投诉材料且补充材料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投诉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四)非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 (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办理部门已经形成处理结果,且投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受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并通过“投诉平台”等途径告知投诉人。 投诉材料内容不完整的,告知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后重新提交投诉。 投诉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投诉平台”与“12345”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12345”将涉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投诉引导到全省“投诉平台”完善佐证材料;“12345”收到投诉人反映办理部门对相关投诉拒不办理或超期未办的诉求进行重点跟踪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