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大型企业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按规定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的大型企业,在参与申报扶持政策、参评示范、优秀表彰、百强企业评选(“四川省企业100强”“四川省民营企业100强”“‘贡嘎培优’计划”等)等方面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按规定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的,在目标考核时直接扣减其利润。 第二十九条 办理部门在调查、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情形的,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受理部门,由其转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受理、办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三十一条 被投诉人为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团体组织的,参照本细则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州)人民政府、省级部门负责分析汇总投诉办理过程中的热点、难点、焦点情况,形成有价值的政务信息,每季度末报送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特殊典型案例办理情况可及时报送。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探索建立跨区工作联动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问题。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解释。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提起的投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规、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