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规〔2022〕2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范中小企业投诉受理办理程序,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四川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审计厅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四川省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办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中小企业投诉受理办理程序,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小企业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起投诉及其办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第三条 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牵头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牵头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和民营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本系统本行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负责本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大型企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相关管理工作;审计厅组织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本行业大型企业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受理部门,是指省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 本细则所称办理部门,是指负责处理投诉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 本细则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未在合同约定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投诉的中小企业。